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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志中學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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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 資料點閱次數:1154

一、申請方式:
     (一)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時至11:00時及13:30時至16:00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二)電話預約:申請單請至本校網站【服務專區\申辦表單下載】下載填寫後傳真至本校總務處,傳真電話:04-8742113。
二、應備文件:
     (一)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三、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總務處,連絡電話:04-8742111#221(名籍)
四、注意事項:
     (一)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本案承辦單位: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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