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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9-3、收容學生親屬因災害致遭受重大傷害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5
  • 資料點閱次數:443

一、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收容學生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感化教育執行時間
二、應備文件:收容學生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學生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二)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學生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 30日內。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如下方相關連結)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五、收容學生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
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學生親屬可免附收容學生之戶政文件。
※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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