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接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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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校接見前請先至本校網站查詢欲接見之學生是否為【無法辦理接見學生】,立即查詢
※本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一、本說明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3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說明所稱之「家屬」之定義係依民法第1122條及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接見學生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四、接見登記注意事項:
(一)接見對象:學生之親屬或家屬。
(二)接見人數:以3人為限,但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校長許可者,不在此限。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三)登記手續:持國民身分證、與學生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或足可證明身分之證件。
(四)家屬接見查詢專線及傳真:查詢專線04-8746694,傳真04-8742561。
五、接見時間:
(一)接見時間
上班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10分至4時40分,但有特別事由經校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假日接見:每月第1個星期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4時30分。
(二)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
(三)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本校網頁及接見室,本校也會事前通知學生,讓他們可以寫信告訴家人。
六、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七、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注意事項,詳本校網站【服務專區\常見問答\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說明。
※本案承辦單位及連絡電話:接見室,04-8746694,或04-874211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