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入口網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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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以下簡稱便民服務入口網(另開視窗)提供下列各項服務:
一、現場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之預約,三者辦理方式之差異如下:
1.現場接見:接見人透過便民服務入口網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至收容人(學生)所在機關辦理接見。例如:收容人在勵志中學,接見人至勵志中學接見收容人(學生)。
2.遠距接見:接見人透過便民服務入口網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至所選擇鄰近之矯正機關,使用該機關之設備接見收容人(學生)。例如:收容人(學生)在勵志中學,接見人至鄰近之臺北看守所使用設備,視訊收容人(學生)。
3.行動接見:接見人透過便民服務入口網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利用自有的手機、平板等設備接見收容人(學生)。例如:收容人在勵志中學,接見人在家或任何地點,利用自有手機視訊收容人(學生)。
二、家庭聯絡簿申請
1.收容人有18歲以下子女者,得由配偶或其二親等內之親屬線上提出申請使用權限(每位收容人限1名家屬提出),並應上傳身份及雙方關係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各1份供機關審查。
2.僅提供上傳收容人與子女互動關懷訊息,每30日1次,字數限100字以內,照片1張(與子女成長、學校或家庭活動有關者)。不符規定者將予以退件,機關並得終止使用權限。
3.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學生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三親等內親屬線上提出申請使用權限(每位收容學生限1名家屬提出),並應上傳身份及雙方關係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各1份供機關審查。
4.少年收容人(學生)每7日1次,字數限100字以內,照片1張(與子女成長、學校或家庭活動有關者)。不符規定者將予以退件,機關並得終止使用權限。
5.不開放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及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規定經院、檢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情形,或因違規懲罰處分、隔離之收容人(學生)使用。
三、律師接見服務項目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