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二、為便利無法於上班日辦理接見之民眾,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機關每月擇定至少1日國定例假日辦理接見,或於不同國定例假日分2次半日辦理。辦理之日期,機關將預先以公告於機關全球資訊網網頁、接見室之布告欄等適當方式對外公開。※本案承辦單位:警衛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