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之理由如下:一、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學生得接見之對象。 二、收容學生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收容學生拒絕接見。 四、請求接見者或收容學生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五、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本案承辦單位:警衛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