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學生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機關提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 二、任一方收容人或收容學生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者,機關將拒絕其申請。※本案承辦單位:警衛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