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4-12、請問什麼是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辦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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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收容學生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矯正機關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
二、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於矯正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機關公布之資訊。
三、申請人及理由:
(一)收容學生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收容學生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2.收容學生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3.收容學生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4.收容學生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5.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二)請求接見者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家屬或最近親屬。
2.律師或辯護人。
3.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1)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2)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3)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4)具身心障礙情形。
(5)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6)因收容學生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7)收容學生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8)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四、接見次數及時間:收容學生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2次為原則(排除因收容學生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或其他機關認有必要等情形)。每次以 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次數或時間。
五、接見人數: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2人。其他通訊方式,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六、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期間檢具相關文件(詳如(二)及(三)之說明),向收容學生所在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可向收容學生所在機關索取,或至機關全球資訊網站、「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如下方相關連結)下載使用。
(二)提出申請期間:如下方附件一說明。
(三)應備證明文件:如下方附件二說明。
(四)機關於審查後,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應依機關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1日電洽機關查詢。
(五)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學生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
(六)如經機關許可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接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許可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
(七)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如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學生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一)收容學生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二)收容學生或請求接見者未依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規定辦理。
(三)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之。
(四)收容學生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八、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學生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本案承辦單位:警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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