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9-2、收容學生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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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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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件:收容學生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感化教育執行時間。
二、應備文件:收容學生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學生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 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學生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 3日內。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如下方相關連結)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五、收容學生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學生親友可免附收容學生之戶政文件。
※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