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勵志中學中文網:回首頁

:::

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0-04
  • 資料點閱次數:3280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應交由機關代為保管,並給予保管金手摺,用以登載機關內之購物及其他支出紀錄。
二、收容學生向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物品」(食品類)與「非一般性物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販售物品價目明細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市價販售,並於機關接見室及各班級公開,使外界及收容學生知悉。
三、矯正機關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物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以下同)300 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600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物品消費金額分別超過300元及600元時,須分別經班級教導員、學務主任及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購買
※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