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學生攜帶藥品進入機關執行或收容,應注意哪些規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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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攜帶藥品範圍:限收容學生本人之藥品。
二、 包裝與標示:
(一)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且藥品未經拆封或更換容器。
(二) 藥袋包裝之標示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
三、 效期規定:藥品須於醫師原定之給藥期間及保存期限內;倘逾原給藥期間,但仍於保存有效期限內者,得經機關評估核准後發給使用。
四、 拒收藥品:
(一)藥品若不符前揭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如非本人藥品、已拆封或包裝破損、標示不明、已過保存期限等),機關應予拒收。
(二)拒收之藥品,應通知收容學生限期處理、交由其指定之人領回、由收容學生自費寄至指定之處所;如收容學生逾期不為處理,機關得將藥品逕為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本案承辦單位:醫護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