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學生執行或收容期間,因甫入機關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藥品,或機關無法提供,欲申請由校外送入,其申請條件與程序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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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 申請條件:收容學生現罹患疾病,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
(一)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之藥品,無法於機關取得者。
(二)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之藥品,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者。
二、 審核程序:收容學生提出申請後,經機關評估確認符合申請條件,核准後始得送入。
三、 校外送入之藥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限收容學生本人之藥品。
(二)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且藥品未經拆封或更換容器。藥袋包裝之標示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經機關核對後發給使用。
(三)藥品效期須於醫師原定之給藥期間及保存期限內;倘逾原給藥期間,但仍於保存有效期限內者,機關得於評估核准後發給使用。
四、 拒收藥品:
(一)藥品若不符前揭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如非本人藥品、已拆封或包裝破損、標示不明、已過保存期限等),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機關應予拒收。 (二)拒收之藥品,機關應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藥品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領回者,機關應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予以毀棄。
備註:
送入之方式(詳如Q&A「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之問6):
一、 校外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學生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學生關係、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收容學生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
二、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 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本案承辦單位:醫護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