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依外界對收容學生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收容學生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本案承辦單位:警衛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