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6-7、機關一定期間內禁止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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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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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界送入財物,經檢查有夾帶違禁物品或有事實足認有嚴重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機關得為必要之調查,並自調查之日起,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二、 機關調查完畢後,確認有嚴重危害機關秩序或安全者,機關得自調查完畢之日起至多三個月內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
三、 禁止送入人送入財物之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受處分人。
四、 上開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受處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等個人資料、處分之主旨、事實、具體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以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
承辦單位:學務處、警衛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