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6-1、有哪些人可以辦理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7
- 資料點閱次數:42
一、 外界得辦理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之人員,如下:
(一) 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
(二) 機關認為必要且適當之人。
(三) 收容人提出之人。
二、 最近親屬係指配偶、三親等血親及二親等姻親等親屬。
三、 機關認為有送入財物之必要且適當之人,例如律師、辯護人或其他經機關審認確有送入財物必要且適當者。
四、 四、 收容人提出之人,應以書面提出,並以3人為限,變更時,亦同。
※本案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警衛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