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6-5、若要送入非問6-4之必需物品予收容學生,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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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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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學生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或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
(六)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二、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係、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