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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0-04
  • 資料點閱次數:3903

一、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
二、金錢部分:收容學生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另除購買電器用品外,並無大筆消費,故毋須攜入大筆金錢。
三、藥品部分:攜入藥品應以醫療需求為主,且需有完整藥袋、罹病醫院診斷證明、處方箋。另藥品須完整未拆封並附成分說明,經機關衛生科醫師評估檢查後,核准者將發還收容學生使用。
四、生活用品部分:個人身分證件、內衣褲、健保卡、襪、毛巾、筆、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紙、衛生紙及圖書雜誌等得以攜入。被、床單、枕頭等限單人尺寸。又如攜入特殊物品(如義肢、義眼、假牙等),經檢查核准後,即可使用。
五、攜入衣物皆須送交檢查,原則如下:
(一)檢查係以衣物之整體性及收容學生需求性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機關紀律及秩序、影響戒護安全、夾帶違禁物品、不易或無法檢查、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與功能者,禁止攜入。
(二)電器用品不得攜入。但經移院(校)者,確認無誤後,許其更換標籤後繼續使用。
(三)衣褲、被、床單、枕頭、襪、毛巾等用品皆須泡水並拆開檢查。
(四)攜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情事時,機關將依法究辦。
※本案承辦單位:警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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