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罹重病但要入校執行,請問何種情況下會被拒絕收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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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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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入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校: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二、入校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理報告或其他檢驗報告等,供機關查考。
三、被拒絕收校者,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