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懷孕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依規定辦理拒絕收校;如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則需入校執行感化教育。二、懷孕收容學生進入矯正機關後,機關將安排於婦產科看診,以暸解懷孕週數及胎兒健康情形。懷胎滿五月以上者,如符合保外待產要件,則由機關協助其辦理。※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