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機關或團體為對象,應先來函申請,敘明: (一)參觀目的 (二)參觀日期、時間 (三)機關名稱 (四)領隊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五)成員名冊 以上事項經機關核准後,再聯繫安排參觀二、詳見參觀人員需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