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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志中學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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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展,律師(辯護人)得利用遠距及行動接見方式辦理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9
  • 資料點閱次數:443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展,降低染疫風險,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醫字第11006002890號函通知,律師(辯護人)得利用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方式辦理接見。

※本案辦理單位及電話:訓導科04-8742111分機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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