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展,降低染疫風險,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醫字第11006002890號函通知,律師(辯護人)得利用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方式辦理接見。
※本案辦理單位及電話:訓導科04-8742111分機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