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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彈性調整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0
  • 資料點閱次數:8246

一、增加接見
 (一)說明:本校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申請條件之一,本校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學生有事務聯繫、促進在校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學生情緒之需要。
  4.學生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學生在校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次數限制:
  1.學生新收入校未滿三個月,為安撫學生情緒,俾利學習穩定,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2.學生新收入校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三)申請程序:向接見服務窗口索取表單填寫後向接見服務窗口申辦。
二、彈性調整接見
 (一) 說明:指有申請條件之一,且學校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二)申請條件:
  1.基於管理事由:
   (1)學校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學生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學輔導事由:
   (1)學校基於協助學生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學生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學生個人重大事故:
   (1)學生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學生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學生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學生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學生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學生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學生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三)次數限制:
  1.接見人全數均為學生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覈實辦理。
  2.接見人如有學生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受刑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四)申請程序:向接見服務窗口索取表單填寫後向接見服務窗口申辦。
三、接見如有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時,一律於本校寄物窗口辦理,並依規定填寫申請單,經檢查後始得簽收送入。

※本案承辦單位及連絡電話:警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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