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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設備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7
  • 資料點閱次數:9437

一、辦理資格及要件: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通訊接見時間及次數:
  (一)遠距接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日14時至16時30分、共分5時段、每次30分鐘。
           ※遠距接見:以其他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提供之遠距設備與本校之遠距設備辦理接見。
  (二)電話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依申請個案實際情形辦理,另【行動接見】詳本校網站【服務專區\接見服務\行動接見】專頁說明。
  (三)辦理遠距接見當日,申請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約定之矯正機關,經審核身分通過後,即以網路連線方式與遠地收容人進行接見。
  (四)學生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備註:與行動接見次數併同計算)
  (五)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三、申請方式:
  (一)於網站預約者,應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另開視窗) 」辦理。
       1.服務無法由校方於後台進行登錄或代為申辦,請詳閱前揭服務入口網站之說明進行註冊與申請。
       2.服務入口網站:僅受理【現場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之預約。
  (二)填具「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申請單可於本校網站下載,由家屬向學生所在地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
       1.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僅受理【遠距接見】、【電話設備】之申請,不含【行動接見】之申請。
       2.檢附證明文件: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委任狀、律師證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以郵寄或傳真申請:將上述資料備妥後,依第四點受理申請時間之規定,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送至本校進行審核。
       4.等候通知:本校將以電話通知資料審查結果。
       5.遠距接見:申請人依通知之日期、時間、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鄰近矯正機關, 經審核身分通過後(除電話接見及行動接見以外,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相關證明文件至矯正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程序),即可與本校之學生進行接見。
四、受理申請時間:
 (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提出。所定期間之截止日,本校受理申請至15時截止(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第五條規定)。
   (二)前項各款所定之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於網站預約者,申請人得於網站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以其他方式預約者,以電話方式查詢預約結果。 
五、承辦人聯絡電話:
   TEL:04-8742111#708 FAX:04-8742561 接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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