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0-1、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學生「在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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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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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要件:收容學生因須辦理兵役手續、財產繼承、健保事宜、低收入補助、殘障補助及國民年金補助、房屋過戶、離婚協議、子女教養…等事項,需申請在校證明者。
二、申請在校證明書時,應由收容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另如家屬前來申請,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並經收容學生事先同意書寫報告申請,始可發給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由收容學生自行書寫申請報告或依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經核可用印後,發給在校證明,再由指定之家屬領回或由收容學生具領郵寄予家屬。
※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