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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學生保外醫治期間,應行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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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1
  • 資料點閱次數:2801

一、保外醫治收容學生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應依照醫囑接受治療。
   (三)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如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矯正機關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收容學生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矯正機關並申請核准。
   (四)應主動與矯正機關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五)於矯正機關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六)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矯正機關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七)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八)其他經矯正機關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二、矯正機關對於保外醫治收容學生違反上述所列各項應遵守事項之處理方式:
   (一)保外醫治收容學生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者,矯正機關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矯正機關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二)但是,保外醫治收容學生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或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矯正機關指定之期日返回矯正機關報到等情形之一者,矯正機關得逕行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三、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感化教育執行時間。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書,由矯正機關視病情需要辦理展延。
四、保外醫治期間,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應依矯正機關指定之期日返回矯正機關執行所餘之感化教育執行時間

※本案承辦單位:醫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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