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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1-1、收容學生編等條件為何?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1
  • 資料點閱次數:3703

一、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學校均給予編等。累進處遇等別分為4等,依序為第4、3、2、1等,由相關人員考核其行狀,自第4等依序進等。
二、免除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6個月,已進入第1等,而其第1等成績最近3個月內,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免除執行。
三、停止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6個月,已進入第2等,而其第2等成績最近3個月內,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停止期間應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四、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 6月者,應執行至6月。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歲止。
※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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