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收容學生,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二、收容學生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學生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本案承辦單位: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