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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派駐)勞工基本權益及申訴機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1
  • 資料點閱次數:3480

一、依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派遣勞工基本權益保障:
 (一)派駐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機關備查。但派駐單位為合作社,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為其社員者,不在此限。
 (二)派駐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依法給付薪資,並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且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三)機關發現派駐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由派駐廠商負責賠償派駐勞工之損害。
 (四)派駐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五)機關對於派駐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督促派駐單位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三、派遣勞工申訴機制: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如發現違反本事項第三條第二項所列範圍之法令內容規定時,得逕向下列單位及機構提出申訴:
  1.本校總務處庶務(04-8742111#202)。
  2.彰化縣政府勞工處(04-7264150,地址: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
  3.中區勞動檢查所(04-22550633,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勞工得向本公告事項各款所列單位及機構就違反左列之法令內容相關事項提出申訴:
  1.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技術生及工作規則等相關事項。
  2.勞工安全衛生法: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3.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金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保管運用及公告等相關事項。
  4.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保險費、投保薪資及保險給付等相關事項。
  5.性騷擾防治法:派駐勞工如遭受機關所屬人員性騷擾時,機關應於受理申訴後與廠商共同調查。如調查屬實,機關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廠商及當事人。
  6.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及檢查程序等相關事項。
  7.就業服務法:民間就業服務、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事項。
 (三)申訴方式:如向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申訴得以口頭提出,其餘第二、三款之申訴應以書面提出。
 (四)勞工申訴書格式:勞工採用書面提出申訴時其申訴書格式應包括左列各款:
  1.受文者。
  2.申訴內容。
  3.申訴人姓名。
  4.申訴人服務單位名稱或工程名稱。
  5.申訴人服務單位地址或工程地址。
  6.申訴人服務單位電話。
  7.申訴人地址及電話。
  8.申訴日期。
 (五)申訴流程:向本校申訴如未獲適法之處理者,得以書面申訴書逕寄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或中區勞動檢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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